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2民初19496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总经理。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46.5元,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