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2民初19413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