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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某某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06民初237号 原告:襄阳某某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襄阳某某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襄阳某某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某某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原告襄阳某某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