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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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申3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省**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誉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中环街**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西誉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晋01民终23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为:1、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终2385号民事判决;2、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27413.8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480元;3、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山西誉邦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山西誉邦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入职当日填写了《员工入职登记表》,该登记表中载明了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学历、专业、身份证号码、工资数额、转正时间、合同期限等内容,并由双方在登记表上签字予以确认;在之后的保密协议中明确了**的职务为工程部部长、在技术部工作手册中明确了**为技术总监。上述两份资料虽然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明确载明了**的姓名、性别、年龄、部门、职务、入职日期、工作内容、工资数额、转正时间、合同期限等内容,具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符合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应视为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性质的文件。原判对此作出的认定是正确的,并体现在判决主文中。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山西誉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27413.8元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480元的请求,原判已经支持,具体理由不再阐述。
综上,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