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誉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誉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民催38号 申请人:山西誉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4号楼5层5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7846359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西誉邦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30200053/27367394、出票日期2017年11月14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慈溪捷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市林辉金属材料经营部、付款行中信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市林辉金属材料经营部等,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山西誉邦科技有限公司以该汇票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山西誉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