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4686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马斯尔福实验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临300号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63510439J。
法定代表人:刘国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新洋,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国马斯尔福实验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孙,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京国马斯尔福实验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卫仁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中路12号院7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2067783X。
法定代表人:张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亮,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卫仁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副厂长,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军,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马斯尔福实验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卫仁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马斯尔福实验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卫仁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反诉原告撤回反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马斯尔福实验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准许反诉原告北京卫仁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 判 员 张 蕾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