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威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61999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荣生大楼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2635XK。
法定代表人:徐历唐。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绮清,广东德纳(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彬,广东德纳(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信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宏浩花园裙楼20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51435866。
法定代表人:黄子华。
被告:深圳市华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166号航天科技广场B座28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6768714E。
法定代表人:黄子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信威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永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36.0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  松  灵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程倩(兼)
书记员 杨美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