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4535号之一
原告: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大云村1组。
法定代表人:杨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静,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荣生大楼609室。
法定代表人:徐历唐。
原告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晓军
人民陪审员 李志琴
人民陪审员 唐科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