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国际(长春)高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元国际(长春)高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执行行为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93执异11号 异议人(案外人):中元国际(长春)高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7月28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关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春达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高新区软件**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达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中元国际(长春)高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的位于长春高新区“澳洲城”小区2栋504室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该房屋查封,现案外人中元国际(长春)高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中元国际(长春)高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中元国际(长春)高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