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康硕展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安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4757、47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安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安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7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35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20)粤0306执4758号。对欠缴受理费移送执行,案号为(2020)粤0306执4757号,并将两案合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魏 敏 审判员  冯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