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1116号
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锐美奇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锐美奇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2020年8月25日,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元。2020年8月25日,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骆 丽 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