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1财保224号
申请人:浙江飞戎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和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54247236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璟,浙江禾***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大道1号104、202、302、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8262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飞戎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购买保险的方式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骆 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