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3872号
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大道1号104、202、302、4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培训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2068号**大道1101-11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培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