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3040号
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大道1号104、202、302、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82624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12层-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37969F。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玫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