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康硕展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美时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12民初6253号 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大道1号104、202、302、4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美时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80号124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国美时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国美时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投标保证金违约金208.86元(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30日起暂计至2023年1月11日,共103日,按2022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最新LP**.65%的利率计算,实际至付清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20208.8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2年7月出具编号为20220507000001的《国美控股集团XR技术演播厅设备采购项目招标说明书》以及编号20220705000001的《国美控股集团XR技术演播厅设施采购项目技术需求书》,招标文件约定,投标方需在2022年7月22日17:00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在公布中标结果后30个工作日内向投标方无息退还。原告依据招标文件积极参加投标活动,并于2022年7月22日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20000元;被告于2022年8月17日发布中标公示,原告未中标,被告应在公布中标结果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即被告应于2022年9月29日前向原告无息退还20000元投保保证金,上述款项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退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投标保证金,并在2022年11月9日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出具催款的律师函,但被告仍一直未退还该款项。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成立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支付投标保证金并参加投标,但被告未按约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遵照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认可原告阐述的事实。我方收到了原告的20000元投标保证金。原告没有中标,我方没有查询到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000元的记录。我方希望法庭给予一定的调解时间,我方申请款项支付投标保证金。另外,我方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22年7月出具编号为20220507000001的《国美控股集团XR技术演播厅设备采购项目招标说明书》以及编号20220705000001的《国美控股集团XR技术演播厅设施采购项目技术需求书》(以下简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为保证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方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投标方向招标方交纳投标保证金¥:20000元。投标方需在2022年7月22日17:00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拒绝。请投标方合理安排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以保证金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并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标项目的招标编号,否则,因投标保证金未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帐或款项用途不明等原因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方自行承担。投标保证金在公布中标结果后30个工作日内向投标方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庭审中,原告称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其主张的违约金实际为资金占用损失。 2022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20000元,附言“国美控股集团XR技术演播厅设备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 2022年8月17日,被告发布中标公示,显示:XR技术演播厅标段中标供应商为北京启悦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另,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表示未收到。 上述事实,有《国美控股集团XR技术演播厅设备采购项目招标说明书》《国美控股集团XR技术演播厅设施采购项目技术需求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网站信息截图、银行电子回单、律师函及快递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四条规定,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本案中,被告通过招标文件进行招标并发送给原告,招标文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20000元。之后,原告未中标,被告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至今被告未履行退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庭审中原告已经解释其实质为资金占用损失。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保证金在公布中标结果后30个工作日内向投标方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本案中,被告于2022年8月17日发布中标公示显示原告未中标。经核算,被告应于2022年9月29日前向原告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现被告尚未退还上述款项,已经造成了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故本院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国美时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二、被告北京国美时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61元,由被告北京国美时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