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极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昌极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21民初3109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南昌极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正荣大湖之都转角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8162897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昌极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