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巨龙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巨龙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828民初1858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社区推荐公民),男,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巨龙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泥河镇工业园。 法人代表人:***。 被告:湖南高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168号6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前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街158号。 法人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与被告安徽巨龙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高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15日、2021年8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