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828民初1858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社区推荐公民),男,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巨龙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泥河镇工业园。
法人代表人:***。
被告:湖南高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168号6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前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街158号。
法人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与被告安徽巨龙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高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15日、2021年8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