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财保526号
申请人:**,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孙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臻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荆山路以北佳海工业城一期B16-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K7Q2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9年8月6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臻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2019年8月16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臻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董 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