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臻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臻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民初4756号 原告:郑利,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卫功法、**,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臻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荆山路以东***以北佳海工业城一期B16-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K7Q2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恒丰大厦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81068816P。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利诉被告安徽臻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利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臻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郑利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利撤回对被告安徽臻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利负担。 审判员 程 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