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582民初8382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厦门市立邦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75-77号长安大厦12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33320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厦门市立邦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668号锦绣广场6#6b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8164022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立邦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厦门市立邦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270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