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3027号
原告: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乐平监督管理所,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府前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70MB2D7390X7。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胜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胜古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佛山市玉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8号楼11楼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4691166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乐平监督管理所与被告佛山市玉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撤回本案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乐平监督管理所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9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乐平监督管理所负担。
审 判 员 张 荣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