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9074号
申请人:广州海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号楼1104房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G2K0B。
法定代表人:**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玉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8号楼11楼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46911663。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4051号金威大厦18层01、02、1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565460。
负责人:陈志粦。
申请人广州海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玉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佛山市玉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212981.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海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佛山市玉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212981.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海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