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7094号
申请人: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金三角开发区向洋大道南方商业城西区8行25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53EX742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玉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8号楼11楼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46911663。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玉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玉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5626.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玉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5626.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98.13元,由申请人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