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697号
原告:上海积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天马东街88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孙玉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225弄26号1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明,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积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积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积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邵 勋
审 判 员 叶菊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 旭
书 记 员 朱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