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沪0104民初25940号
原告上海航天动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动力公司)诉上海积成慧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积成慧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天动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被告积成慧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斯里兰卡科伦坡西部减少无收益水系统修复工程勘察、设计、无收益水管理分包工程合作实施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关系建立在四川泽嘉公司与积成慧集公司的合作协议书一之基础上以及范围内。现四川泽嘉公司与积成慧集公司的合作协议书一已被生效判决解除;四川泽嘉公司与积成慧集公司之间的合作服务费款项已经判决结清。
本案中原告航天动力公司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己方已完全履行相关比例进度工程量的前提下要求积成慧集公司先行支付合作协议书二的进度款,本院应予以支持。其中,原告提供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其中已经认定事实:2017年11月8日,积成慧集公司工作人员朱某向泽嘉公司工作人员发送标题为“斯里兰卡科伦坡西部减少无收益水系统修复工程勘察、设计、无收益水管理分包工程催款通知”,内容为:“……自2017年4月24日至今,我方已经在DMA设计、水力模型设计、详细设计以及协助泽嘉公司现场数据采集工作等方面取得相当的成果。已完成的工作如下:1.DMA设计。截至9月22日,我方设计人员完成了所有DMA的边界设计,以及feedermain设计,并得到业主审批通过。2.水力模型。截至到目前,我方已经完成了16个DMA(共18个)的水模设计,并已得到业主审批通过。3.详细设计。截至到目前,我方详细设计人员已完成了10个DMA的详细设计,合计约25km,即35%的工程量。综上所述,截止当前,我方设计工作完成进度为:DMA设计,100%;水力模型设计,约90%;详细设计,约35%。根据贵公司与我司签订的《合作实施协议书》,贵司应付清项目首付款和项目进度款,现付款期已过,请贵司本着友好、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尽快安排付款。”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证明原告至2017年11月8日已经完成16个DMA水力模型设计。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两份邮件,其中2018年2月22日,K科伦坡水务局总工程师M邮件确认原告已经完成17个DMA的水力模型设计;至2018年5月1日,业主方已经确认最后一个DMA的水力模型设计完成。原告已经举证证明其已经完成了18个水力模型设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合计505,920.7元,本院应予以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以本院判决书查明的事实:“项目1.18A累计完成比例为72.78%”,辩称原告实施的工程设计未完成。但根据四川泽嘉公司与积成慧集公司的合作协议书及附件,清单一般项目中1.18、1.18A和1.24中水力模型设计仅是其中设计工作的一部分工作,原告已经举证证明其水力模型设计已经完成,证明被告是在原告设计工程的基础上完成的其余工程量未实施完毕,故被告要求按照实际工程量确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数额,未有足够的证据予以推翻,本院不予以采信。
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至2018年5月1日,业主方才确认最后一个DMA的水力模型设计完成。至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止,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对工程款项进行催讨。故原告要求自2018年3月16日起计取利息,本院无法支持,本院判定自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19年8月22日起计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30日,中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联营体(承包商)(以下简称中港公司)与四川泽嘉公司在斯里兰卡科伦坡市签订《斯里兰卡科伦坡西部减少无收益水系统修复工程勘察、设计、无收益水管理分包合同》(本案中简称“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名称:斯里兰卡科伦坡西部减少无收益水系统修复项目勘察、设计和无收益水管理工程。该合同第一部分前言:承包商与MinistryofWaterSupplyandDrainage(业主)于2016年12月1日签订了由承包商为MinistryofWaterSupplyandDramage(业主)承建SystemRehabilitationforNRWReductioninWestoftheColomboCity项目的总包合同,合同号为XXXXXXXXX。分包合同第19条约定“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2017年4月21日,四川泽嘉公司(分包商、甲方)与积成慧集公司(合作方、乙方)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订立《斯里兰卡科伦坡西部减少无收益水系统修复工程勘察、设计、无收益水管理分包工程合作实施协议书》(本案中简称合作协议书一),双方合作实施斯里兰卡科伦坡西部减少无收益水系统修复工程勘察、设计、无收益水管理分包合同项目。
当月,积成慧集公司(甲方)与航天科技公司(乙方)签订《斯里兰卡科伦坡西部减少无收益水系统修复工程勘察、设计、无收益水管理分包工程合作实施协议书》(本案中简称合作协议书二),约定甲、乙双方合作实施斯里兰卡科伦坡西部减少无收益水系统修复工程勘察、设计、无收益水管理分包合同项目(以下简称项目)。1.4、本合作协议仅针对斯里兰卡科伦坡西部减少无收益水系统修复工程勘察、设计、无收益水管理分包合同项目(即上述项目)。双方在其他项目展开合作,可经友好协商另行签订协议。2.2、协议合同价款(固定价格)金额28万美金。2.3、项目实施内容及进度款支付。甲、乙根据项目情况,经协商同意,甲方作为本协议所涉项目的承包方与发包单位订立相关承包协议。实施内容:总包合同下除以下内容“管道的CCTV检测、……地理信息系统校核”的DMA分区调整、水力模型设计、详细设计、无收益水管理及完成无收益水现场培训工作等,……如分包商与承包商设计工作接口有任何界定不清部分,则该部分工作由乙方负责完成。进度款支付: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分工所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实施的工作项目,在分包工程节点进度款项到账的前提下,向乙方支付相应已完节点进度款项,甲、乙双方完全履约执行分包合同第19条(合同价款及其调整)的相关约定及条件。1.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在收到承包商支付的分包合同价款15%的预付款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协议固定总价20%的预付款,即56,000美金。(乙方需向甲方开具本协议固定总价20%的预付款退款保函,时间不少于6个月)。(2)水力模型设计完成并获得监理工程师认可,甲方在收到承包商支付的分包合同价款15%的进度款后向乙方支付15%的合同款,及42,000美金,甲方应最晚不迟于2017年10月支付。(3)包3区域第一批DMA的NRW达到监理工程师要求,并获得监理工程师认可,甲方在收到承包商支付的分包合同价款20%的进度款后向乙方支付20%的合同款,即56,000美金。(4)包3区域7个DMA的NRW达到监理工程师要求,并获得监理工程师认可,甲方在收到承包商支付的分包合同价款20%的进度款后向乙方支付20%的合同款,即56,000美金。(5)培训工作结束并获得监理工程师认可,甲方在收到承包商支付的分包合同价款10%的进度款后向乙方支付10%的合同款,即28,000美金。(6)包3区域及每个DMA的NRW达到监理工程师要求,并获得监理工程师认可,甲方在收到承包商支付的分包合同价款10%的进度款后向乙方支付10%的合同款,及28,000美金。(7)工程验收后,甲方支付乙方5%的合同款,即14,000美金。2.结算方式:各阶段工作完成后,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验收证明。以支付当天美金对人民币的汇率,以人民币结算。结算发生的财务费用由合同双方自行承担。2.6、收益分配,本项目款项以甲方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协议约定为准。甲、乙双方在发包单位款项到账的基础之上,根据项目分工及工作完成情况分配项目收益,按甲、乙双方所约定的对应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结算。第十部分附件及说明,10.1、附件一:斯里兰卡科伦坡西部减少无收益水系统修复工程勘察、设计、无收益水管理分包合同(甲方与总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10.2、附件二:甲、乙双方根据分包工程合同实施内容进行确认的乙方负责实施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及单价、合价费用清单表。10.4、承包商(总包单位):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被业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0.5、分包商:指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被承包商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10.6、分包合同:指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合同条款(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分包合同工程质量标准、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表、分包商报价书、承包商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协议书,以及其他明确列入承包商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或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的此类文件组成。10.7、分包工程:指由承包商和分包商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2018年2月5日,积成慧集公司向航天动力公司发企业询证函,本公司聘请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2017年12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等事项。下列信息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如存在与本公司有关的未列入本函的其他项目,也请在“信息不符”处列出这些项目的金额及详细资料。应收账款(暂估)金额424,528.31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贵公司已为本公司提供服务/劳务/货物但未开票金额424,528.31元。积成慧集公司在该函上盖章,“信息证明无误”、“信息不符”栏均空白。
2018年3月16日,航天动力公司回复积成慧集公司企业询证函,本公司聘请的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应航天动力公司要求对下属单位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价,按照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等事项,下列事项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如存在与本公司有关的未列入本函的其他项目,也请在“信息不符”处列出这些项目的金额及详细资料。截至2018年3月15日,合同金额280000美元,贵司应付未付金额(人民币)505,920.7元(按2015年3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美元对人民币6.3205);备注(56000+42000)美元X6.3205-113488.33元(人民币)=505,920.70元。其中113488.33元为原告自愿扣除先前被告为原告垫付的款项。
2017年9月19日、2017年11月21日,四川泽嘉公司向积成慧集公司支付部分项目款项合计人民币62万元。
另查明,2019年4月10日,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积成慧集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泽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9)沪0104民初11096号],该案审理中,积成慧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积成慧集公司与四川泽嘉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签订的《斯里兰卡科伦坡西部减少无收益水系统修复工程勘察、设计、无收益水管理分包工程合作实施协议书》(即本案合作协议书一)及《关于〈斯里兰卡科伦坡西部减少无收益水系统修复工程勘察、设计、无收益水管理分包工程合作实施协议书〉的变更协议》于本案本诉诉状副本到达四川泽嘉公司之日解除;2.判令四川泽嘉公司向积成慧集公司支付不含税服务费1,680,219.25元及已开票服务费税金53,160元,合计1,733,379.25元;3.判令四川泽嘉公司向积成慧集公司支付迟延迟付服务费利息62,819.58元,自诉争合同解除之日起算;4.判令泽嘉公司向积成慧集公司返还保证金443,000元。四川泽嘉公司在该案中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四川泽嘉公司与积成慧集公司签订的《斯里兰卡科伦坡西部减少无收益水系统修复工程勘察、设计、无收益水管理分包工程合作实施协议书》(即本案合作协议书一)及《关于〈斯里兰卡科伦坡西部减少无收益水系统修复工程勘察、设计、无收益水管理分包工程合作实施协议书〉的变更协议》已于2018年11月9日解除;2.判令积成慧集公司向泽嘉公司返还已垫付的款项246,705.32元,并自2018年11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四川泽嘉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清偿之日。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四川泽嘉公司提供被告积成慧集公司与四川泽嘉公司的合同及附件,其中分包合同附件五-分包合同工程量表:斯里兰卡科伦坡西部减少无收益水系统改造合同清单一般项目中1.18、1.18A和1.24中包括完整DHA(分区)设计,其中包括水力模型设计,即水力模型设计仅是其中设计工作的一部分工作。
该案经本院一审判决:积成慧集公司与四川泽嘉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一及2018年7月27日签订的《关于〈合作协议书一〉的变更协议》均于2019年4月25日解除。四川泽嘉公司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中认定事实:2017年11月8日,积成慧集公司工作人员朱某向泽嘉公司工作人员发送标题为“斯里兰卡科伦坡西部减少无收益水系统修复工程勘察、设计、无收益水管理分包工程催款通知”,内容为:“……自2017年4月24日至今,我方已经在DMA设计、水力模型设计、详细设计以及协助泽嘉公司现场数据采集工作等方面取得相当的成果。已完成的工作如下:1.DMA设计。截至9月22日,我方设计人员完成了所有DMA的边界设计,以及feedermain设计,并得到业主审批通过。2.水力模型。截至到目前,我方已经完成了16个DMA(共18个)的水模设计,并已得到业主审批通过。3.详细设计。截至到目前,我方详细设计人员已完成了10个DMA的详细设计,合计约25km,即35%的工程量。综上所述,截止当前,我方设计工作完成进度为:DMA设计,100%;水力模型设计,约90%;详细设计,约35%。根据贵公司与我司签订的《合作实施协议书》,贵司应付清项目首付款和项目进度款,现付款期已过,请贵司本着友好、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尽快安排付款。”2021年1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两份邮件,其中:2018年2月22日,K科伦坡水务局总工程师M向原告的技术部经理张某发送邮件,邮件内容为本邮件附DMA设计进度意见中明确列明18个DMA的水力模型设计认可的时间等信息,该信息表中除了最后一项DMA22尚未认可外,其他17项DMA均予以认可。2018年5月1日,K科伦坡水务局、大科伦坡供水和污水管理改造投资项目部、项目管理部、国家给排水委员会向原告的技术部经理张某发送邮件,邮件内容为“我方认可DMA22的HD与SD,贵司可继续开展建模并编写DA报告”被告质证邮件中文翻译的真实性,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为根据原、被告约定的付款条件,需要提交的水力模型设计成果应得到业主方监理认可,方可达到付款条件,根据本院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截至2018年10月31日,项目编号1.18累计完成比例为77.47%(对应的服务费金额为1,200,000元×77.47%=929,640元),项目1.18A累计完成比例为72.78%(对应的服务费金额为1,344,459.88元×72.78%=978,497.90元),项目1.24累计完成比例为52.87%(对应的服务费金额为412,000元×52.87%=217,824.40元),故原告的主张不予以认可。后,本院要求被告提供业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情况,被告确定:K为涉案项目业主方科伦坡水务局设计部的主管人员,是设计过程中主要对接人员,业主方并未委托监理公司负责项目监理,故被告也不清楚监理工程师具体为谁,设计工作均与K和M联系。
2019年8月14日,航天动力公司起诉积成慧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中,积成慧集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收到起诉状副本。该案因事实不清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以上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外,另有分包合同、合作协议书一、合作协议书二、询证函、民事起诉状、反诉状、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上海积成慧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航天动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5,920.70元;
二、上海积成慧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航天动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以505,920.7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58元,由上海积成慧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晏 莹
人民陪审员 杨 坤
人民陪审员 王正刚
书 记 员 刘侗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