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11096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积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泽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积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樊 蕾
人民陪审员 汪俭萍
人民陪审员 许 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宝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