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庐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83民初444号之一 申请人:庐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庐山市星子镇汉岭街新街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15970234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5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本院在审理庐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庐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赣0483民初4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95063元的财产。2020年5月22日,庐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庐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庐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其撤诉,故应对诉讼保全中将被申请人查封、冻结的财产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9506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