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02民初771号
原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山神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01264917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鲁华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虎头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557880981A。
法定代表人:*金元,经理。
原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华容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0.00元(已减半),保全费3370.00元,合计80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