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802民初2202号 原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宽城安心门窗厂业主,现住承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