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802民初2202号
原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宽城安心门窗厂业主,现住承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