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3199号

原告***,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姜灏,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泽华,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水泉沟镇山神庙村。

法定代表人:王胜德,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钱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