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3199号
原告***,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姜灏,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泽华,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水泉沟镇山神庙村。
法定代表人:王胜德,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钱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