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3民初1397号
原告:秦皇岛安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莲花湖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3MA07WB1E9Y。
法定代表人:杨鸿玮,总经理。
被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承德双桥区水泉沟镇山神庙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胜德,总经理。
原告秦皇岛安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安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的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安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秦皇岛安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