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02民初3323号之一
原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水泉沟山神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01264917H。
法定代表人王胜德,职务经理。
被告:***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343774806。
法定代表人柴世铎,职务经理。
原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之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续行冻结被申请人***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00元。
审判员 李仕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左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