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承德华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02民初3323号之一

原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水泉沟山神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01264917H。

法定代表人王胜德,职务经理。

被告:***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343774806。

法定代表人柴世铎,职务经理。

原告承德市兴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之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续行冻结被申请人***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00元。

审判员  李仕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左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