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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新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325民初703号 原告:张某,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台县某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该局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金仕成(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新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奇台县某某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通知缴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并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