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6民辖24号
原告:溧阳市富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兴成西路160号2幢2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淮北市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黎苑路82号水墨丹青3#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溧阳市富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溧阳市富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2月4日,原被告双方就濉溪县人民法院的电梯安装签订了《产品安装合同》,合同第十条支付方式约定:被告电梯设备到场后,原告安装工人进场后5日内,被告将安装费50%支付给原告,电梯导轨安装完成一周内第二次支付安装费20%,电梯调试一周内支付安装费10%,在电梯移交售后服务后,被告支付剩余20%安装费。2018年4月4日被告转款原告公司账户6万元。原告开始施工后,直至施工全部结束,被告未按约定工程进度支付剩余安装费用。《产品安装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未按规定时间和金额支付安装费的,按未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1月7日,原告安装的电梯经过验收合格,并交付给售后服务部。被告所欠6万元安装费用经多次催要,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电梯安装费用6万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按剩余款项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立案之日合计19704元,至全部安装费用支付完毕之日止。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为便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该院不宜审理此案件。
本院认为,本案因特殊原因,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此案件,该院申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