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富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溧阳市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天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867号 申请人:***,男,1981年4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杜小葵,男,1977年3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溧阳市**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0963367R,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杜小葵、***、溧阳市**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小葵、***、溧阳市**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116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杜小葵、***、溧阳市**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