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富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溧阳市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6民终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淮北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黎苑路82号水***3#楼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溧阳市**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0号2幢207号室。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北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能机电)因与被上诉人溧阳市**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604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宏能机电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电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能机电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公司赔偿宏能机电误工损失186000元、违约金4464元;3.一、二审诉讼费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依据不清。一审法院根据**公司向淮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及《电梯安装合同》的内容认定涉案工期存在延误的定性准确。但宏能机电要求**公司赔偿的是自《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约定的竣工日期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月7日电梯验收合格期间的相关工程延误的损失。至于在2018年7月1日之前的工期延误,并不在本案审理的范围,也不是认定双方是否违约的依据。二、一审法院判决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1.一审法院判决就工程延误的理由仅为“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工程延误并非单一的原因导致”。但一审法院对具体哪些证据或庭审内容可以证明是宏能机电原因导致工程延误,哪些可以证明是**公司原因导致延误,并没有予以具体论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一审法院本案的判决依据不清。2.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及庭审内容可以证明,本案涉案工程延误的责任在**公司。首先,根据**公司向淮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内容可知,案涉工程的竣工期限为2018年7月1日。根据蒂森公司出具的《电梯产品安全检查表》可知,直至2018年12月23日,案涉的五部电梯中有四部检查不合格。根据《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查报告》可知,案涉工程直至2019年1月7日才通过验收。由上述证据即可证明作为合同施工方的**公司已经存在工程延误的情况。根据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宏能机电已经完成了举证义务。其次,通过庭审可知,除“实际主开关负荷电流和电气图配置相符”一项外,其他诸项**公司均自认为其施工原因导致不合格。并且相关机房、护栏问题,**公司也自认直至2018年11月份才通知项目经理。根据**公司提供的微信截图可知,直至2018年12月14日,还在告知宏能机电需要做门。可知,**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仅不能证明工期延误的责任在宏能机电,反而可以证明责任在**公司。第二,根据宏能机电提供的微信截图可知,宏能机电就涉案工程一再催促**公司尽快完工。第四,根据《产品安装合同》第五条第1款第2.1项:“甲方协助乙方落实专门联系人负责受托方与其他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协调工作”可知:在案涉工程施工期间,宏能机电只是协助**公司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并不是由宏能机电负责协调。由此可见,即使是因为相关配套工程延误导致案涉工程逾期,也是因为**公司没有及时做好协调工作所致,和宏能机电无关。因为宏能机电只是负责协助**公司,不是负责协调其他施工单位。**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宏能机电没有履行协助义务。因此,**公司所述的因为宏能机电没有及时履行协调义务,相关配套工程没有及时完成,导致案涉工程逾期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以上内容可知,宏能机电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存在工程延误的情况。**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宏能机电对该工程延误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对工程延误及损失的扩大均存在一定的过错的认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宏能机电的诉求。 **电梯辩称: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当事人对2017年3月4日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均没有异议。按照合同约定,电梯设备到现场后,**公司工人进场后5日内宏能机电将支付50%安装费给**公司,开始安装电梯一周内支付安装费20%,安装调试一周内支付安装费10%,电梯移交售后服务部后,宏能机电支付剩余的20%安装款,在宏能机电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安装款项的前提下,**公司仍然将电梯进行了安装、调试直至交付正常使用电梯。交付使用后,**公司向宏能机电索要欠付的安装款项,**公司向一审法庭提交了宏能机电与**公司电话录音证明**公司多次向宏能机电索要安装款项的过程,在录音通话中宏能机电并未提到因为**公司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但是在**公司起诉的时候,宏能机电向一审法庭提起反诉,显然是为了混淆视听,宏能机电的上诉理由不成立。2017年12月4日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约定**公司仅仅是提供劳务,电梯设备、配套设施及现场协调均由被上诉人安排,辅助设备、电梯、电源、空调安装,电梯机房护栏、门窗也是由宏能机电进行施工。2018年6月11日,事故现场具备电梯安装条件,但是在电梯安装过程中,宏能机电并未按照相关要求提供配套设备设施,也就是说电梯已经具备了安装条件的时候,由于宏能机电的原因,致使无法正常安装。2018年4月23日,电梯在验收过程中,宏能机电也未完成相关配套设施,致使**公司在安装好电梯后由于宏能机电的原因未验收合格,一直到2019年1月7日,宏能机电完成了相关的配套设施后电梯才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在整个电梯安装过程中,**公司都是严格按照施工要求进度进行施工,虽然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装不到位的情形,但不是电梯未验收合格的根本原因,根本原因是宏能机电安装的设备未完成,造成不能正常验收。 **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宏能机电支付电梯安装费用60000元;2.依法判决宏能机电支付违约金,按照剩余款项每日万分之四,自2019年1月7曰起,计算至全部安装费用支付完毕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宏能机电承担。 宏能机电一审反诉请求:1.判决**公司赔偿误工损失186000元;2.判决**公司赔偿违约金4464元;3.反诉费用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4日,宏能机电(甲方、委托方)与**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产品安装合同》,约定:项目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5台电梯总计安装费120000元;委托方的建筑土建必须符合《产品买卖合同》确定的电梯**土建总体布置图样和双方确认的营业设计土建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受托方安装前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出具一次性工程联系单由甲方或委托乙方进行整改;委托方施工前负责提供双方共同确认的符合土建要求的机房、**和层站,按要求配置安装、调试用的动力和照明电源,须给予受托方正常的施工周期50天,施工中负责提供水、电和安全防护栏装置及消防器材,与施工有关的土建部分的填塞、浇筑和按委托方要求实施的装修等;甲方负责政府部门官检费用,乙方负责电梯安装质量和蒂森克虏伯电梯(上海)有限公司的检验通过;受托方在施工前负责土建勘测确认施工条件、提供咨询服务和提出整改要求,商定具体开工竣工曰期并签订安装联系单,施工中负责安装和调试等,施工后负责安装质量的验收并出具产品安装检验报告、配合做好政府部门的验收,负责电梯顺利移交蒂森电梯公司的售后服务部、协助移交到客户;支付方式为电梯设备到达现场、受托方安装工人进场后5日内支付安装费的50%即60000元,电梯机房设备、导轨安装完成后一周内付20%,电梯快车调试完成后付10%,安装质量通过蒂森电梯公司验收合格并移交售后服务部付20%;由于委托方或受托方原因和责任造成务工或造成政府主管部门验收滞后、延长,委托方或受托方应以每天1000元/工向对方支付务工损失费;受托方未按约定安装移交期完成产品安装并将产品移交用户的按已收取安装费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委托方支付工程延误违约金,受托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安装费的,按未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工程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最高不超过安装费总额的5%,上述工程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是违约方对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损害赔偿费,对该损害赔偿费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继续履行义务;双方还对安装验收、质量保证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8年4月2日,宏能机电支付**公司安装费60000元。2018年6月11日,淮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5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加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用章,施工单位为**公司,1-4号设备名称为曳引驱动乘客电梯、5号设备为曳引驱动载货电梯,施工类别为安装,安装改造维修曰期为2018年3月1日-2018年7月1日。2018年12月23日,蒂森电梯公司进行电梯安装质量初检,其中1-4号电梯安装质量检查未通过,存在问题的检测内容为:机房实际主开关负荷电流和电气图配置相符(重要程度I);轿顶走线合理,不易被踩踏,轿顶检修盒的布线整齐规范(重要程度II);**支架底座膨胀螺栓只能安装在**混凝土墙上,膨胀螺栓离混凝土梁边缘的最小值符合相关工艺要求、最小值不得小于80㎜并且固定牢固(I);**导轨和支架只能通过压板固定不能焊接,其他焊接支架焊缝满足工艺要求并且已上漆(II);**所有螺栓、螺母、垫片强度等级符合相关要求并且都已安装可靠无遗漏(II);**T型导轨接头应紧贴、平直、没有台阶,接头处的修光长度大于300㎜(I);厅轿门厅门门头、门框拉筋、地坎固定规范可靠(II);所有连接螺栓、螺钉要求连接牢固、防锁性良好,有扭力要求的要达到标准(II)。2018年12月25日,蒂森电梯公司进行电梯安装质量复检,5台电梯检测通过。2019年1月7日,淮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之后5台电梯交付濉溪县人民法院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宏能机电是否拖欠**公司电梯安装工程款,二是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延误及其责任承担。关于是否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电梯安装合同,总工程款120000元,**公司进行了安装施工,5台电梯已经检验合格并交付使用,扣除已付的电梯安装款60000元,宏能机电应当向**公司支付剩佘电梯安装费用60000元。关于是否存在工程延误及其责任承担问题。电梯安装合同签订于2017年12月4日,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司负责土建勘测、提供咨询服务和提出整改要求、安装调试、验收移交等;宏能机电负责提供符合土建要求的机房、**和层站,配置安装调试用的动力和照明电源、水电和安全防护栏装置及消防器材,土建部分的填塞、浇筑和按委托方要求实施的装修、官检费用等。从进场施工、首付款支付、检验整改等过程来看,双方并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施工,淮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加盖公章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上载明的安装改造维修日期也并非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日期,涉案工程确实存在施工延误。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工程延误并非单一的原因导致,从开工、施工到检验验收,**公司、宏能机电均存在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双方对工程延误及损失扩大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公司要求宏能机电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宏能机电要求**公司赔偿误工损失及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判决:一、宏能机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电梯安装费用60000元;二、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宏能机电的全部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793元,由宏能机电负担1300元,由**公司负担49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55元,由宏能机电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宏能机电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宏能机电提交证据如下:濉溪县法院与宏能机电签订的《电梯采购与安装合同》。拟证明宏能机电在案涉工程中只负责电梯安装部分,宏能机电对其他的相关配套设施没有施工义务,是其他工程延误导致工程逾期。**电梯质证认为:第一,二审法院应当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核实。第二,该合同是由宏能机电与濉溪县法院签订,但是在宏能机电与**公司的合同中,**公司仅提供劳务,电梯安装所需要的相关配套设施,应当由宏能机电与濉溪县法院进行协调。但是宏能机电未能在与**公司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电梯安装所需的配套设施,导致电梯未能如期完成安装。该证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本院认定意见:该证据为宏能机电与案涉工程发包人所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对**公司不产生约束力,该合同所约定的宏能机电对相关配套设施是否承担施工义务不能约束**公司与宏能机电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该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 双方当事人所举其他证据同一审,本院的认证意见同一审。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工程逾期完工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关于涉案工程逾期完工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工程存在逾期这一事实均无异议,双方对于导致工程逾期的原因存在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宏能机电与**公司所签订的《产品安装合同》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根据本案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按照双方签订的《产品安装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首先,宏能机电应于电梯设备到达现场、受托方安装工人进场后5日内支付安装费用的50%即60000元,电梯机房设备、导轨安装完成后一周内付20%安装费,电梯快车调整完成后付10%安装费,安装质量通过蒂森电梯公司验收合格并移交售后服务部付20%安装费,在合同签订后,宏能机电并未按照上述约定向**公司支付相应进度安装费,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其次,根据合同约定,淮北宏能机电负责提供符合土建要求的机房、**和层站,配置安装调试用的动力和照明电源、水电和安全防护栏装置及消防器材,土建部分的填塞、浇筑和按委托方要求实施的装修、官检费用等,**公司需要负责电梯安装质量和蒂森克虏伯电梯(上海)有限公司的检验通过等。根据2018年12月23***电梯公司对电梯安装的质量初检显示,1-4号电梯安装质量检查未通过,存在问题的检测内容中既包含**公司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内容,也包含宏能机电承担的合同义务内容。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所查明事实认定**公司与宏能机电在合同签订后至验收合格时均存在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双方对工程延误及损失扩大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驳回**公司要求宏能机电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及宏能机电要求**公司赔偿误工损失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不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宏能机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55元,由上诉人淮北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葛 侠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孟 彬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