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2230号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0963367R,住所地**省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0号2幢207室。
法定代表人:刘**。
被执行人:**崧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QK97X6,地址**省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沿河东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陈柯丞。
关于溧阳市**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崧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崧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崧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5840.52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