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406号
原告上***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1088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姿,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捷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浏翔公路6899号1号楼18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同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双龙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捷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同大机械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凯捷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同大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8元,由原告上***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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