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82民初6505号
原告:苏州同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凤凰镇凤凰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联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锦丰镇三兴白熊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市。
原告苏州同大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大公司)与被告江苏联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我,被告联冠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同大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2万元,利息7万元。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0日被告以生产经营急需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人民币,承诺借款时间5天,被告***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100万元,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经原告催讨,2017年7月31日被告归还了10万元。2017年8月1日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1份,被告承诺余款90万元于2018年4月底还清。但被告只归还了8万元,尚欠82万元一直未还。故提起诉讼。
被告联冠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0日联冠公司以生产经营急需流动资金为由向同大公司借款100万元人民币,借款时间为5天,***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大公司按约向联冠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后联冠公司未能按期还款。经催讨,2017年8月1日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1份,明确2017年7月31日联冠公司归还了10万元,尚欠90万元每月还款10万元,于2018年4月底还清。如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同大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余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联冠公司承担年利率10%的利息,***对该还款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12月31日联冠公司归还了8万元,尚欠82万元一直未还。故同大公司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表示,逾期付款利息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按照90万元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止按照82万元为基数,以10%计算,以7万元为限。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联冠公司因生产经营急需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82万元未付,现原告主张被告联冠公司偿付,被告联冠公司应予清偿并应依约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被告***也应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联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同大机械有限公司借款8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按照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止按照82万元为基数,以年息10%计算,以7万元为限。)被告***对此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50元由被告江苏联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邵 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