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同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同大机械有限公司与成都川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9111号 申请人:苏州同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双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川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羊横二路六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同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川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同大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川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同大机械有限公司以现金475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同大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川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 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