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执55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同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联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市。
申请执行人苏州同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联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苏0582民初65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苏州同大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同大机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撤销执行申请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同大机械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撤销执行申请书、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对其申请执行的权利作出处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2执55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