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民初4112号
原告:西脉国际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北安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1774543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同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凤凰镇双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86333439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脉国际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同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脉国际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脉国际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2元(已由原告西脉国际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西脉国际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淑英
书 记 员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民初4112号
原告:西脉国际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北安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1774543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同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凤凰镇双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86333439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脉国际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同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脉国际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脉国际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2元(已由原告西脉国际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西脉国际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淑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