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1834号
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某,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北滨大道二段802号5幢16-4,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8********。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向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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