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执371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机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巫家坝。
法定代表人:濮山磊。
被执行人:云南航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忠窑社区西龙潭。
法定代表人:朱家荣。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云南机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航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867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1年2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22,699.88元及利息,执行费3241.00元。
本院受理后,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在执行中,本院还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税务、婚姻、车辆等,以及依法到不动产中心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诚
审判员 杜安旻
审判员 邹序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