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80民初4656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四川近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栋3单元7层7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4308812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段258号西部国际金融中心1栋17楼01-0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5411693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近强劳务有限公司、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受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111,02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暂计为3,073.65元【计算方式:以拖欠的各月工资款分别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为标准,从各月工资款逾期支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13日,详见统计表】;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作期间垫付的费用46,515.56元;3.判令被告二、三对诉讼请求一、二中所列的工资款、利息及垫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原告接受被告一的雇佣到简阳市“天府云数据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提供劳务,主要在该项目工地上的钢筋劳务班组进行管理工作,双方约定原告工资为每月15,000元。案涉项目的主要情况为,被告三为项目总承包单位,后将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二,被告二再将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一,而原告在为被告一提供劳务期间的工资则由被告三进行代发。但在2022年3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一拖欠原告多月工资未付,且拒绝支付原告在工作期间垫付的费用,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款未果。
2023年8月24日,***以与三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本院审查,***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利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56元,财产保全费1,32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