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保得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西谷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保得利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03民初6780号 原告:浙江西谷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女。 被告:陕西保得利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西谷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保得利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西谷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西谷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西谷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浙江西谷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