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民初642号
原告:陕西XX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楼X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X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赵X辉。
原告陕西XX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2023年3月23日,原告陕西XX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XX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10470元,减半收取5235元,由陕西XX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亮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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