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保得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保得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民初642号 原告:陕西XX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楼X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X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赵X辉。 原告陕西XX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2023年3月23日,原告陕西XX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XX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10470元,减半收取5235元,由陕西XX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亮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