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29民初1428号
原告:黄陵县恒劲达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桥山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秦家川2**国道旁独家院内。
经营者:***,系该租赁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黄陵县恒劲达建筑设备租赁部员工,住洛川县。
被告:陕西洋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北路颐高新经济产业园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陵县恒劲达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陕西洋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黄陵县恒劲达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2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陵县恒劲达建筑设备租赁部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陵县恒劲达建筑设备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0元,由原告黄陵县恒劲达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