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甘0105民初899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开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开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兰州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告***诉被告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某某公司”)、兰州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甘肃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州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0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甘肃某某公司承包某某大学蓝天公寓旧楼改造翻新工程,由兰州某某公司具体实施。2022年7月,***雇佣***在甘肃某某公司承包的、兰州某某公司具体实施的某某大学蓝天公寓4号楼和6号楼从事粉刷等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每天340元,完工后结算并付清劳务费。2022年9月工作完工,并在9月16日对***的劳务费进行结算。经***与被告***共同统计,确认:***,75个工加班4个工,79×340=26860元,26860-6560=20300元,仍欠20300元未付。同时***向***出具条据。后***多次向***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甘肃某某公司辩称,***是兰州某某公司雇佣的,与甘肃某某公司无关。
被告兰州某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辩称,***是***雇佣的工人,对欠付款项不予认可,是否欠付诉争金额,需要原告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考勤表一份、劳务费欠款条一份、农民工实名制工资发放花名册一份。被告甘肃某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内外墙乳胶漆工程劳务合同》一份。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微信转账记录一份。被告某某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结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甘肃某某公司与***于2022年8月30日签订《内外墙乳胶漆工程劳务合同》一份,约定甘肃某某公司将某某大学兰天公寓的内外墙涂料旧翻新施工工程分包给***。原告***受***雇佣,协助被告***现场监工。2022年9月16日,经***书面签字按手印确认***75个工加班4个工,79×340=26860元,26860-6560=20300元,仍欠20300元未付。
本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本案中,***受雇于***在某某大学兰天公寓的内外墙涂料旧翻新施工工程处提供劳务,但未能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应当承担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虽对***提交的单据上签字不予认可,但未按法庭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对***出具的书面凭据予以确认,对***请求***支付劳务费203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工程系甘肃某某公司承包,甘肃某某公司称其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了兰州某某公司,但其提交的《内外墙乳胶漆工程劳务合同》系甘肃某某公司与***个人签订,***虽系兰州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甘肃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与其签订合同,甘肃某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甘肃某某公司与***之间的分包行为,系违法分包,故对***请求甘肃某某公司支付劳务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未提交证据证明***为兰州某某公司提供了劳务,故对***请求兰州某某公司支付劳务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的劳务工资203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元,已减半收取计15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方应当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