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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永升钢管租赁中心、江西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91民初1362号 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永升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赣州市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潭口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4MA37GM3Q89。 经营者:***,男,1971年9月生,回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28号金坪花园1栋11#-16#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80945795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永升钢管租赁中心诉江西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9476.1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DM2019××××080)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永升钢管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9476.1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